完善质量体系、强化工程质量

 

漳州市建筑业协会、漳州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完善质量体系、强化工程质量

 

漳州市建筑业协会、漳州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为民办实事 推升社会安全意识——防范有限空间作业风险


       近年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认识不到位;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以包代管、一包了之;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装备;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作业、出现紧急状况盲目施救导致人员伤亡扩大等突出问题。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较多有限空间作业:

检查井、雨污水井和管道安装、焊接、清淤、检查维护、修复、验收等。

有限空间狭小、通风不畅

不利于气体扩散

看着似乎“相貌平平”

但实际却杀机四伏!

此时

不管你是老手还是新手

有限空间作业时

都要做好充足的功课

需要格外警惕

才能避免事故发生


为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防止有限空间事故发生

      漳州市住建局制作了安全口袋书《建筑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手册》、《房建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课件、《漳州市建筑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手册》

(一)以下这份

《建筑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手册》

请加强宣传教育!



(二)以下这份

《房建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课件

请收藏学习!


(附件可直接下载)

(三)以下这份

《漳州市建筑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手册》

请落实执行!

漳州市建筑施工现场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管理手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建筑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如人工挖孔桩、暗挖、顶管作业,钢箱梁、管道、容器内的焊接、涂装、防水防腐、清淤作业等。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第37号令),对纳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实施重点管理。

第五条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详见附件),报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及监理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六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二)保证安全投入;

    (三)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将工程项目中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进行事前识别并列入项目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列表公示;

    (二)组织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记标志;

 (三)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当明确检测指标);

    (四)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职责;

    (五)组织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防护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审核《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七)督促、检查本项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要求;

 (八)按照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及时、如实报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情况,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二)对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检测指标,组织检测;在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参加下进行评估、提出安全措施,在作业期间,填写《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报送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

    (三)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停止作业;

    (五)在项目负责人不在场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具备现场应急救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参加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实施持续监护,全过程监控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情况,密切关注作业环境变化,确保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四)监督、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

 (五)负责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人员全部撤离;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六)在紧急情况下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指令,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报警;当作业负责人不在场时,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

   (二)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与监护人员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服从监护人员的管理;

   (三)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施工项目部识别的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进行审核;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及时组织本项目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对下一阶段施工中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进行会审,及时提出危险源;

    (二)对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

    (三)审核《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四)组织监理工程师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一)对于有限空间,应当在入口处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包括存在的危害因素、防控措施、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应急电话等内容,并告知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防止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误入。
 (二)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原则上应保证两名以上(含两名)作业人员同行和在场内工作。有限空间只能容一人进入作业的,应强化监护措施。监护人员必须在孔口地面进行监护。
(三)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换气、再检测评估、后安排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换气和检测合格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入。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进行检测的,应在确保检测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四)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纯氧进行通风换气。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强制通风,作业过程应实施持续有效的强制通风。
(五)在对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检测指标检测合格后,作业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环境危险状况进行评估,就作业时间及预防、控制、消除危险的安全措施提出意见,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六)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必要时,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有毒有害气体及缺氧报警装置。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连续监测,有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的,应当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经重新检测评估和审批的,方可恢复作业。
(七)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工作点,随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需持续作业的,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安排人员轮换休息。
(八)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安全员应下井对主要安全措施、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四条  在有水、流沙等突出危险或地质条件不良的有限空间内进行作业的,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绳等应急撤离设备。

第十五条  在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的有限空间作业的,所用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当使用防爆工具;针对可能存在的可燃性气体,配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器。

第十六条  在有限作业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严禁在作业现场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动火作业过程中须对作业环境进行持续检测,防止由于动火耗氧导致环境氧含量不足。

第十七条 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规则》(GB11651)要求给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防护用品。

 (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绳)。安全带(绳)每次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更换。

 (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配备的电气、照明设备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一)有限空间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的,电气、照明设备应实现电气防爆和防静电措施。

 (二)有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导电良好、金属空间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三)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四)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要求。

 (五)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宜选用清洁能源型机械设备,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来源,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救援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正确佩戴、使用合格的呼吸保护器具、救援器材。严禁救援人员在未做好自我防护的情况下进行施救。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措施,参照本手册,加强管理,确保建筑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技术规范有修订的,按新技术规范执行。


附表: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拟稿人:郑永锦、吴秀波 2022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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